更新时间:2022.10.09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我国法律只承认经过合法收养手续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收养人只有一名子女或者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
自《收养法》实施以后,向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成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根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
收养关系只有在办理收养登记后才依法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相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只承认经过合法收养手续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不同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去不同的地方办理。 1、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在收养法施行之前领养的,应按当时的有关法规认定。 在收养法施行之后,公民未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而领养他人子女的,按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的效力。
没有合法手续的收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也可以去民政局办理解除手续。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的解除收养协议,并且经过八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就可以去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养父母和成年子女关系恶化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办理了收养手续后,就确定了收养关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依法对其进行收养评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