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是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新债务人承担责任程度不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
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 1、第三人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 2、债权人有权向新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3、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有: 1、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
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其内容是: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免除债务效力: 1、免除消除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部分部分债务;免除全部债务的,消除全部债务; 2、免除消除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免除对方债务也意味着放弃自己的债权,消除债权,消除债权的担保权、利息权、违约金请求权等。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如下: 1、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第三人承诺只为第三人履行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仍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
1.债务免除的直接效力是债务绝对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
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2、抗辩权随之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