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
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 1、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3、交警下发的事故认定书等。
视情况而定。如果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的执行人,是不会进入黑名单的;但是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执行人,会被列入黑名单。 失信黑名单一般指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造成黑名单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身份证曾经掉过挂失过,或此身份证上网经常上不良信息网站等等。还有的是因为网监部门的监控系统监控到其身份证号常常在同一时段出现在不同的网络IP地址上。按照实名制上网相关规定,一张身份证号不可能同时在不同的IP地址
代为求偿,就是保险公司赔偿你之后,保险公司就取得了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这个时候其实是代替你想肇事者追偿,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的,要通过诉讼途径,直接起诉至法院,这些事和你已经没什么关系了。
不是。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担保人也可能会上黑名单,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就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还钱的,一般是不会列入失信名单的,但如果有伪造证据抗拒执行、转移财产逃逸执行等情形的,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1、限定不同:黑名单不等于失信,但黑名单可能会导致你最终失去信用,成为失信人员。 2、内涵不同:银行的”黑名单“,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档案中有污点记录的人员名单;而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的则是有抗拒执行、违反高消费限制、转移财
上了失信黑名单的解除方法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
征信存在以下情形才算黑名单: 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