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要办理船舶的抵押登记,如果船舶在20总吨以上,则需要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等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
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根据登记顺序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标的物灭失的,附着的担保权利随之消失;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担保合同,且必须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后才能生效。房屋抵押权一经产生,就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对抵押物本身及其相关的其他财产权利产生影响。
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 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2、依一般学理,房犀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抵押房屋
1.不可分性;2.物上代位性;3.特定性;4.追及性;5.公示性。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设定后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