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如下:商标异议是商标在初步申请的时候,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有: 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2、申请的条件不同; 3、申请时效和处理期限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5、处理机构不同。
1、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劳动争议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仲裁员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其他。
1、申诉人有申诉、变更申诉和撤销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答辩、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申请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5、当事
商标争议和异议的区别包括:实质不同、内容不同、时间不同、主体不同以及原因不同等。我国的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