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
《民法典》司法解释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包括: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的,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1、法定担保,指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典型的法定担保为优先权。另一种法定担保,其发生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如留置权。 2、约定担保,指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 其担保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担保人,担保人总是会很关心保证期间的问题,也会很关注。实践中保证期间的规定主要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如何适用呢?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根据《》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收取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
想要取消担保的,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还有贷款机构,他们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作出的规定。一般的,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都是存在连带关系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时间到期,则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解除了。 通常,在借款人还完贷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