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的规定: 1、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子,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出售或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的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子,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出售或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的规定是: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退房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条件均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双方协议解除; 2、合同约定了解除事由,发生了该解除事由的;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实现; 4、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 2、卖方中止履行合同,或者买房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买房不知情的; 4、隐瞒没有取得商品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有: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购房者拒不支付房款的
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双方约定了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3、出现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2.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3.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的。4.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