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然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须遵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解释的原则主要有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释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在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时所要遵循的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格式条款应公平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由一方事先拟定,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遵行公平原则。
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
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
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合同相关法规定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6、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