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3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等。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但是当事人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公民因为欠款纠纷提起诉讼的,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
离婚时一方的开房记录不一定能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能够作为出轨的证据一般是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照片;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还有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等。而开房记录一般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夫妻一方
如果录音和录像可以清洗完整的反应债务的事实的话,打官司可能赢。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
不能作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见证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均不得
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取决于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如果只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首先行车记录仪的证据单独不能离婚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证明效力较弱。如果能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确认,就可以形成证据链来证明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据类型: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
聊天记录截图能作为法律证据。 1、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2、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聊天记录截图需要满足下面的几种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