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它一般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内容瑕疵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和违反章程的瑕疵;而程序性的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瑕疵。由于公司的权力机
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的,那么任何股东认为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无效的话,都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那么自始无效。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1、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2、隐名股东就代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不可以享有股东权益。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的
股东的话语权来自于手中持有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每一股份代表一个股权即表决权。因此股东要想具有话语权,需要清楚持股比例与控制权有两道坎:50%即大多事项拍板和三分之二,也就是60%以上,绝对控股所有事件。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股东除名,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解除股东的资格,使其退出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督促股东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起到对失信股东的严厉惩处作用。在现行法律中,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对股东除名有明确规定,且规定的
股东除名是指股东出现特定事由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将该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解除股东的资格,使其退出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督促股东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起到对失信股东的严厉惩处作用。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从司法
召开股东大会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召开程序的流程如下: 1、确定召集人:按照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顺位确定召集人; 2、发出通知: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