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缓刑不属于实体刑,是考验型的判罚,缓刑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认罪态度良好,无社会危险性。可以暂缓执行,设立一定时间考验期。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就不再执行实刑。
我国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如果犯罪分子是累犯或者犯下故意杀人、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其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告死缓的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如果被告对限制减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宣告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至少服
对于缓刑法律规定对象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18岁以下的,孕妇和75岁以上的,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试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两个月; 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处五年以上,但不少于一年。 缓刑考试期间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
死缓限制减刑应适用于以下这些人: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限制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3、在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死刑复核有以下规定:1.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
死刑复核规定:死刑复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核准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有下列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二.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
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审查核准。程序: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