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5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应这样量刑: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从而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判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或者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符合以下要件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一)在主观上必须为过失; (二)主体为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三)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四)在客观上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应按下列标准处罚: 1、触犯本罪的,依法应对该部门处以相应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情节严重的,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
有以下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一般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 1、主体为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在主观上必须为过失; 3、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以下内容: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