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
在校大学生不需要与公司签劳动合同,而且在就业前期,只能签订三方协议,即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就业协议,等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大学生不可以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可以,在校生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工作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实习生一般订立的是实习协议。如果即将毕业的,则可以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大学生毕业前到单位实习,应签三方协议,同时,也可以签劳动合同,但合同起始时间必须是毕业后的时间。未毕业前是学生,执行三方协议约定的条款,毕业后,三方协议自行终止,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学生与学校签合同违约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的,违约方应支付相应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学生与学校签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守约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协议。
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大学生毕业前到单位实习,应签三方协议,同时,也可以签劳动合同,但合同起始时间必须是毕业后的时间。未毕业前是学生,执行三方协议约定的条款,毕业后,三方协议自行终止,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在校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1、在校生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