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合同中依法订立的格式条款有效,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可知,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指的是: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在订立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是: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有关的明确的规定,不是全部有效,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格式合同中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失公平公正的合同条款统称霸王条款。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一些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霸王条款,都是无效的。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但要求免责条款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必须予以说明。
可以变更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均享有撤销请求权。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劣势,签订合同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
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能支持。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违约金条款不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合同无效不是所有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