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监护人人身安全监护不力的后果是赔偿损失或取消监护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
被监护人的范围有: 1、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 2、残疾人; 3、患有精神病的人(无论是完全的精神病,还是间歇性精神病)。
法律上没有区分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只是规定了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位监护人,不存在谁是第一位的问题,即使父母因为种种原因离婚了,由一方抚养孩子,那么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丧失的只
监护人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房产,但是只能在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定监护人是指法律明确有规定的有监护权的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包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该遵守如下义务: 1、人身监护义务,例如,对被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 2、财产监护义务,例如,对被监护人承担保管被监护人财产、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
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能使用,监护人无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让一人或多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房产是不合法的,除非其处分行为对被监护人是有利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
意定监护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自己的监护人。所以意定监护人是由被监护人在清醒时自己选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