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 (一)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土地的,村委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下列情形下集体组织可以收回土地: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集体组织可以收回土地;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土地的,集体组织可以收回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
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后土地收归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与个人均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