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三、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
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每个股东都可以申请,无论持股比例多少。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隐名股东的担保能力规定: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东都没有实缴一般不可以退股。投资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随意退股。
挂名股东不可以强制退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亦称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是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都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出资能力,以及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股东需要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股份需要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
《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有时间限制,时间限制为3年。也就是说,当事人遇到医疗事故想要进行诉讼的,需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在3年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不然义务人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2.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时,可以不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存在,直接与作为显名股
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