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一、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二、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三、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
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 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型联营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 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债务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 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2.合伙型联营。
连带债务的效力体现的方面有,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
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
连带债务责任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均负有履行义务,实际上相当于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 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共享同一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