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9
质押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
质押合同不可以口头约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不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质押合同并不是随之转让的,有些质押合同再次转让是无效的,要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才能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效。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是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的。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需要具备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需具备的内容有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基本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需具备的内容有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基本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终止。股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出质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可以提前终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一并终止。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车辆质押合同如果是依法订立的,是合法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车辆质押合同的,该合同合法,且有效。
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质押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且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作为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过程才能生效。这些都符合要式合同需要特定的形式作为生效和成立的判断标准的定义。
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