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有以下两类: (1)小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小额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须同时具备下列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仲裁协议的。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
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
以下情形仲裁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等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