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银行风险种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和压力测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
引发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因素是多元的,根本在于法律、金融与风险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源于法律的内在缺陷、商业银行基于错误的法律理解或适用而实施的商业行为、监管机构的不当法律执行等因素。(一)法律、金融与风险之间的互动法律、金融与风险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制度化和制度化的风险上:一方面法律和金融是规制、管理风险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制度化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个人管理风险的不足;另一方面,法律和金融在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制造出新的风险,衍生由制度伴生的制度化的风险。也就是说,风险与法律、金融之间存在张力。金融作为一种超越血缘的非人格化的风险管理形式,向市场中不特定的参与者提供信贷、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在更广泛的群体间转移和分散风险,其风险管理更加大众化、更加有效。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在全球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一个经济社会能否最有效地配置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制度的风险管理能力。但是,由于这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形式脱离了熟人社会的网络,以声誉等为基础的非正式契约执行机制难以起作用,而法律作为外部的、正式的、非人格化的契约执行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
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应当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并定期审查和评价其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以及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信用评级大幅下调、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重要融资渠道受限或失效、发生挤兑事件、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前瞻性地监测和分析流动性风险,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和方法,包括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等,以及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和执行。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采取适当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流动性风险。通过运用适当方...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事项和应对措施,如信用评级下调、资产出售、融资渠道受限、挤兑事件等。对于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外币资产低于负债、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一定限制的情况。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面临诸多挑战,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这些事项包括: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对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情况,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在风...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