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管理
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原则及方式。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若协议不明确,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财产包括出资、收益和其他依法取得的财产。出资可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货币出资意味着所有权转移。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按份共有,份额在利润分配、退伙和解散时起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一般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其中,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以货币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运营的企业形式。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对于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之,合伙企业财产的用途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私自处理合伙企业财产,以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将利益归还合伙企业,否则将面临退还利益和财产、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追究。合伙人出资财产为合伙企业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按出资份额参与利益分配和亏损承担。转让财产份额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将面临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话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同时,《合伙企业法》也规定了合伙人出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出资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经营利益的分配或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另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侵占合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可以明确,通常情况下,确定民事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从第二十四条起至第三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九种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主要以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确定共同管辖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两条规则:一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二是当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一、合伙企业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合法吗1、合伙企业可以随时分割财产显然是不合法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
合伙退伙分财产应当先按照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时,则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个人合伙退伙怎么清算?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二,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
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时的出资可能是货币,也可能是实物,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器具、工具或其他生产资料。作为实物的出资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可能会因损坏、折旧而自然损耗,有些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故在合伙人退伙时,以何种方式退还其财产对合伙企业及退伙人都是重要的。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来说,合伙人退伙时应当返还其投入合伙经营的实物,而对实物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合伙企业没有必要进行补偿,因为这本身就是对合伙出资的一部分。但是近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各国及有关地区合伙立法中逐步将以货币返还出资作为一般的原则来执行,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退伙人之股份,不问其出资之种类,得由合伙以金钱抵还之。这种返还方式演变的原因:一是市场的日益社会化使每一个合伙企业与周围经济环境结合的非常紧密,合伙企业作为社会经济链条的一个环节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性逐步成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二是对合伙企业而言,退伙无疑是影响其正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件,退伙可能直接导致散伙,合伙企业的不稳定也就更加突出,而对退伙人返还作为出资的实物将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如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这部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