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凡代表中国境内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下称申请人),均可以向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如何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时,我们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以保证我们能更好的进行反补贴调查申请。1、申请人应委托代理人提出反补贴申请。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而且对反补贴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较为了解。代理人一般应为中国注册律师。2、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请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请人所占的份额。3、所有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书就。4、提出申请的文件均应以书面印刷体的形式书就,要求至少一式五份。5、将申请书邮寄或直接送达受理部门。根据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国内产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总生产...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子站报道,2009年5月15日,澳大利亚国内企业向澳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铝挤压材(AlminmExtrsions)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澳海关目前正在对该申请书进行审查,将于2009年6月3日前就是否立案做出决定。版权声明:来源凤凰网财经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凤凰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凤凰网财经,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反补贴条例进行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第二章损害的认定第四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是指阻碍尚未建立的国内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致使该产业无法建立。第五条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对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审查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申请书应包括那些对申请人能合理获得的下述材料:(一)利害关系方的情况1、申请人及申请人所代表的我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每个生产厂商在申请前3年每年相似产品的产量与产值、所占中国国内销售市场的份额。申请人应说明申请人的身份及申请人对国内类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如果书面申请是有代表国内产业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证明该申请是由代表了该产业的国内相似产品的全部已知生产商(或国内类似产品生产商协会)的要求提出的,并且尽可能地提供代表这些国内相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情况。2、申请人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申请人或其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对代理人的授权证书。3、受补贴产品的生产厂商、出口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受补贴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每一个已...
一、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范围是:一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无论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补贴及补贴金额作出的终裁决定,还是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二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
1.临时措施《反补贴条例》规定,对于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但是,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2.承诺《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外经贸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此外,外经贸部亦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提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外经贸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