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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供电

更新时间:2024-08-05 18: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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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供电是一种短时间电压变动现象,造成供电中断的原因可能是系统故障、用电设备故障或控制失灵等。 供电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中断供电。这些理由包括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供电人有上述理由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断供电

中断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相关知识点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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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供电需要提前通知用电人。如果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会受到什么处罚根据有关规定,违反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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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相关知识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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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强迫被征收人迁移,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根据《条例》要求,未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就切断被拆迁人的水电供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拆迁人责令供水供电公司停水停电的,可以向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公民合法的用水用电权利,追究非法停水停电的责任;同时,他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人员,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搬迁前应当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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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季过后,全国各地因2020年疫情的原因停滞已久的征收拆迁工作陆续开展起来。原先的征收拆迁整体规划所限定的时间已经停滞了一年,要加紧征收拆迁工作的推进才能赶上进程,对于拆迁方来说时间紧任务重,花样繁多的“沟通”方法便层出不穷。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所代理案件的情况及来电咨询中,已经知晓了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多种“沟通方式”。例如高频率地让多名“拆迁工作组”人员对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围追堵截,要求去家中详细谈谈补偿事宜,还有将被拆迁人叫到村里强行谈补偿事宜一直谈到晚上等等。这些做法从法律角度上讲并不违法,却在违法的边缘上徘徊,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拆迁方的不合理要求及谈话方式。并且,被拆迁人要随时注意拆迁方的动向,若是越过了法律的红线,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征收拆迁整体工作的后期,拆迁方的软磨硬泡已经难以取得进展,故而会另辟蹊径,通过断水断电等“外部因素”严重干扰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变相迫使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这时,拆迁方的此种做法便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可对其追究法律责任。那么,被拆迁人在这时应当如何应对呢?首先,被拆迁人在发现被断水断电时,要积极与供水供电部门联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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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供电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中断供电。这些理由包括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供电人有上述理由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临时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如果供电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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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力法更是明确要求,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从上述法律来看,供电部门停电当然是允许的,但在停电之前却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公告义务,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当地供电部门赔偿你的损失,如被拒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是《民法典》规定的供电人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如果供电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由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供用电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责任,供电人还须承担其他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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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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