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租赁人和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都需要办理光船租赁登记。这些情况包括中国籍船舶在光船条件下租赁给本国企业、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以及中国籍船舶在光船条件下租赁境外。因此,无论是租赁人还是出租人,在这些情况下都需要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租赁人、承租人需要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情况包括:中国籍船舶在光船条件下租赁给本国企业;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中国籍船舶在光船条件下租赁境外。而根据第25条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需要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情况包括: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因此,无论是租赁人还是出租人,在上述情况下都需要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船舶租赁经营所需的资质及申请流程 船舶租赁经营所需的资质及申请流程与意图相关联扩展的答案: 在进行船舶租赁经营前,通常需要取得特定的资质或证书。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需要申请船舶租赁经营许可证、船舶租赁经营资格证等。具体的申请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
一、光船租赁船舶保险谁承担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二、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船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2、权利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担保对于船舶有出租的权利,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占有和使用船舶。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3、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合同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承租人的义务1、维护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
因船舶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
船舶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出租人只提供船舶本身,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处分权仍归出租人,且需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方式,指的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其特征包括: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在诉讼方面,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解决争议。在非诉讼方面,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协商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调解是指...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购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至于船舶期末的归属仅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并不当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出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承认定有期末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条款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认其为买卖合同。从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来看,在租购交易中,只涉及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当时,出租人并不拥有承租人所选择的船舶的所有权,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向第三方购买,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不能将期末船舶的归属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来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