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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审查

更新时间:2024-01-13 16: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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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审查一是由办案人员召集各个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研究各个鉴定结论作出的依据和条件,找出存在差异和矛盾的原因,在全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取舍。二是重点审查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为人情案、关系案。 三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被鉴定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四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是否属同一认定的范围;五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审查同一认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六是对物质物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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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审查

那么,当他们相互之间就同一问题所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如何审查,怎样决定取舍?专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由办案人员召集各个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研究各个鉴定结论作出的依据和条件,找出存在差异和矛盾的原因,在全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取舍。在一般情况下,上级部门的技术设备、人员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的能力要比下级部门强一些,其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大一些,但丝毫也并不意味着上级部门的鉴定结论就可盲目采用。二是重点审查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为人情案、关系案。三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被鉴定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不同的反应形象是否为同一客体留下来的问题,因此被鉴定的客体必须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所谓特定性,是指一物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所谓稳定,是指物品特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性不变。如果被鉴定客体缺乏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就不能进行同一认定。四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是否属同一认定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进行同一认定的客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现在的同一认定范围已不再局限于形象痕迹,因此除了对手印、唇印、笔迹等形象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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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审判中,司法鉴定对于案件的审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鉴定从最初的法医鉴定、文检、物证等发展到现在的评估、会计、产品质量、造价、机械等诸多领域。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它是针对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审判人员对此问题无法鉴别和判断时而委托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或科学知识作出的一种定论,当事人及审判员对司法鉴定都有很高的期望值。然而,现在的社会鉴定机构部门繁杂,存在着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从业门槛低、鉴定机构利益追求最大化等弊端,影响着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有的做出的鉴定结论模棱两可,甚至是多选择的看法和建议。因此,怎样审查鉴定结论、怎样使用鉴定结论是横在审判人员面前一道难题。笔者就正确理解司法鉴定结论及正确审查鉴定结论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一、正确理解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要审查和使用鉴定结论,就必须正确理解司法鉴定和司法签定结论的定义和特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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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此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2、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涉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步骤对照相关规定,以找出其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3、审查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4、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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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人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无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一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在诉讼证明中,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无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肉眼即可发现血迹,但肉眼不能判断血迹源自动物还是人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无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日期。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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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审查结论,就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在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过程中,从控方的角度就有关鉴定结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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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来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二、司法鉴定人为进行鉴定可以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三、司法鉴定人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来进行鉴定,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五、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六、对于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和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进行补正。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如何鉴定的?近年来,只要一有恶性杀人案件发生,均能听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呼声,这其中既有来自当事人家属或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有来自专家和学者的吁请。因此,公众记住了一个概念——精神病司法鉴定。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如何鉴定的?通过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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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大致如下:1司法机关审核办案机关提出的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提出是否受理意见;2、决定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果决定补充材料的,会告知补充材料;3、司法鉴定的实施,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4、鉴定文书的签发;5、立卷并归档。南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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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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