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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

更新时间:2024-09-06 1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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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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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二、生命权的法律特征1、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2、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在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明显较高的位阶。三、生命权优先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生命防卫权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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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侵权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加害人一定的行为使受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损害是一个事实现象,在各责任要件中居于重要地位。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这种损害包括三个方面的损害范围:(一)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内容主要有:致人死亡而使受害人或近亲属遭受韵财产损失,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工资收入的损失,因被侵权人死亡而支付的丧葬费及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支付的抚养费等。(二)人身损害。人身损害包括受害人因不法行为导致死亡,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使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减弱或丧失等等。(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他人心理健康而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来计算,应借助于公平原则,考虑环境、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主观状态、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来确定。二、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生命权的完整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一)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维护生命延续。具体包括三项内容:其一,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这种维护,不是通过提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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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包括哪些内容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3、免于饥饿的权利。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有哪些1、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按照全面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然而生命权的主观价值是无穷大的,评估无穷大的主观价值显然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因而总体而言,依仗社会标准评估生命权的客观价值是法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尽管客观标准不能真实全面反映生命的主观价值。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第三人。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非全面性。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哪些(1)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2)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3)身体权纠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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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绝对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的主体和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生命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符合绝对权的定义和特性: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这体现了绝对权对世性的特点。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其他权利都无法与之相比。生命权的高度优先性使得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绝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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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权主要指的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剥夺其生育权利。具体表现为:1.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2.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孩子;3.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胎儿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其命运应当由双方共同决定。擅自做出决定,无论是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还是侵犯其不生育或选择何时生育的自由,都给对方带来了无法回避的精神打击。因此,这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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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害以上,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的,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过失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侵犯他人健康权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生命权构成要件(1)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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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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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体权和健康权保护范围不同,前者主要保护身体完整性和精神权利,后者主要保护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侵害公民身体权和健康权需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甚至死亡时需支付生前必要的生活费。因此,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得到相应赔偿。 身体权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以及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受不法侵犯的权利。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两者的保护范围有所不同,身体权主要保护的是身体的“完整性”,带有精神权利的性质,而健康权则主要保护的是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死者生前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受到侵害时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障及法律适用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们在法律上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在保障个体的生存和身体健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生命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生存的基本条件,包括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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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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