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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纠纷

更新时间:2024-07-18 15: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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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纠纷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会之间、高管人员之间等存在分歧或矛盾,导致公司决策无法形成,公司运营陷入僵局的情况。 此时,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公司僵局纠纷可能涉及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合同履行、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公司僵局纠纷

公司僵局纠纷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因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的权力机构和决策部门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股东矛盾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各方接受或认可,或即使能举行会议但难以形成决议,各成员的争议较大,不同意见难统一,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决议。 公司形成僵局的原因,主要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董事会人员少,利益冲突大,股东素质参差不齐。从发生机率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僵局的可能性大,突出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合性以外,还有人合性特点,公司的股东又往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因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的权力机构和决策部门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股东矛盾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各方接受或认可,或即使能举行会议但难以形成决议,各成员的争议较大,不同意见难统一,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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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应该充分考虑除解散公司外的其他手段,如行政管理、司法调解和公司概括转让等。解散公司会导致市场经营主体的终结,因此应在尽力其他救济手段无效的前提下使用。司法途径解决时,可以设立调解前置程序,促进股东和董事达成和解和整顿,如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如果股东意见无法统一,应重点修复信任关系,并通过股权转让来保障公司的存续。 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决议的一种状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其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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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建议,解散公司意味着对公司主体以及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全面终结,这种诉求的性质是以消灭市场经营主体为出发,牵涉到各方关系,所以要以用尽其他手段救济后仍不能凑效为前提。 其他救济手段有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强化,司法调解,公司概括转让等。由于公司解散的诉求是一项复杂的诉讼,须慎用,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设立调解前置程序或调解必经程序,以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和整顿,比如公司司法程序中还可以责成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方式,如果股东之间的意见不能统一的,应当先行以修复信任关系为要点,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保障公司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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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了,股东之间应该及时协商解决,和平谈判、转让股权、设立分公司等等,都是可以考虑的。 如果陷入公司僵局后,又确实无法协商处理的,就应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了,尽可能避免损失,而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就是一种可以考虑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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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僵局纠纷案件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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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时解散公司应遵循慎用原则。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司法权的界入应严格把握,只要公司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牵涉大小的社会关系,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能允许个别股东假借司法手段不负责任地随意将其毁掉。因此在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首先,经营管理需要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一个抽象的判断。一般法院将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的判决标准。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的,公司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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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于僵局状态会使得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解决色途径有:第一,公司处于僵局的状态,拥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进入破产相关的程序。第二,在公司僵局状态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如果在60日之内公司不回购的,那么股东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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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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