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 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1997年11月16日下午11点40分到11点40分,一艘停泊在的驳船,清水湾锚地等待转运被盗贼偷走。结果,七个装有彩色显像管的集装箱(价值近60万美元)被偷。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应在数量或件数栏中注明:每个集装箱32箱。总数256例;标记为“托运人自装自计”;承运人背书的数量栏中仅注明七个集装箱;提单的适用法律条款规定,本提单应由承运人选择适用韩国法律或英国法律;承运人应将赔偿责任限额计算为7件还是256件?驳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提单中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被告的赔偿限额是否应限于单位责任限额?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6世纪,为了鼓励人们投资航运业,西欧就有法律法规限制船东的责任;其目的是保护承运人免受未披露高价货物的风险,并建立标准的责任水平,使其能够提供统一和廉价的运费。Lipp于21882年传阅的提单规定,单位赔偿限额不得超过100英镑。《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无论承运人还是船舶,如果每件或每单位货物超过100英镑或其等值的其他货币,均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负责。”,当各国承认或批准并加入《海牙规则》并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时,则...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的义务有:按照约定期限、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或者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验收。一、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1、审查承运人的运输资格和能力;2、规范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3、货物赔偿的计算和报价应明确约定,最好说明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免责规定;4、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必要时有权与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二、运输合同怎样规避风险规避运输合同风险:一、首先要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条款应合法、完备。二、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细致入微的工作。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三、什么是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合同的定义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时的过失:(2)火灾,由承运人过失引起的除外(III)自然灾害、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险或事故政府或主管当局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拘留(6)罢工、停工或劳动限制(7)在海上拯救或试图拯救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记缺失或不清楚(11)经仔细处理后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除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依照前款规定免除承运人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责任范围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承运人或受托人在运输他人货物时因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规定的货物灭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承保标的物1。账簿、支票、合同、现金、钞票、邮政汇款标记、邮件、证券、宝石和贵重文件。活牲畜,除非保单附表中另有规定。除外责任:本保单不对下列责任的延误、市场价格下跌、市场损失、使用价值损失和任何其他后果负责。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任何措施营救财产。员工盗窃造成的损失(除非保单明细表中另有约定)4。自然磨损、老鼠咬伤、昆虫咬伤和内部缺陷。由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罢工、暴乱、武装冲突、内乱,或任何个人或组织在这些行动中采取的任何行动。战争或敌对行为,包括恐怖行为(以中国通讯社发布的信息为准)8。政府或军事和警察机构采取的所有行动造成的财产损失9。暴乱、暴动、内战、篡权、政府为组织和防止上述行为而采取的行动、根据海关或检疫部门的规定没收或销毁、公共当局的占领、走私或非法贸易IV.损失报告和救援(1)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量减少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采取这些措施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
一、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应限定范围?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应被限定范围,律师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看。1、从承运人责任保险设立的原因来看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我国目前已经推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的乘坐人员和货物,往往使旅客或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同时,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发生意外事故,对旅客或货主进行损害赔偿后,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现在道路运输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承运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赔付能力不足,不仅乘客或货主无法得到赔偿,而且承运人也面临倒闭的厄运,甚至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从制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借鉴国内外经验,特提出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2、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性质来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
文摘:本文首先阐述了承运人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期限,最后探讨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期对完善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有所裨益。1、承运人海上责任是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造成所载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和世界航运业发展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海运合同制度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内容,符合海运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较晚,有机会吸收国际海事立法的现有成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设立了专门章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建立了结构完整、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体系。2、承运人的权利(1)承运人的免责权民法一般只对不可抗力和事故的免责作出一般性规定,具体事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各国海商法一般对承运人的免责作出列举性规定。法律免责不仅限制了承运人使用提单的无限免责权,而且使海上承运人享有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不能享有的免责权,构成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一项特殊内容。承运人往往以法律豁免作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