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之债
我们在很多时候可能都有身不由己的时候,比如现在急需买一样东西,却没有那么多钱,手头比较拮据,就可能需要向其他人借款,那么就会产生债务。那么什么是单一之债呢,就是说借方是一个人,被借方也是一个人,比如,你要向我借钱,借方是你,被借方是我,债务的双方都只有单独的一个人,这样的就属于单一之债。而如果借款方是多人,或者被借方是多人,或者借方和被借方都是多人,也就是两个人以上,都不属于单一之债,这就牵扯了它的对称,另一个概念,多数人之债。所以就可以根据这个债的双方人数来判断到底是单一之债还是多数人之债,比如一个工队,张三和李四是共同负责人,如果有一天这个工队的谢某出现了事故,那么出现了赔偿债务,这样的就属于多数人之债,但如果是张三开车撞伤了谢某,那么因为赔偿的债务的双方都只是一个人,并不牵扯其他人,这样的债务就是单一之债。为什么要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呢,主要还是为了更好的确定债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上面的例子就可以看出,单一之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很简单明确的,很好掌握,相比之下,多数人之债就要复杂,麻烦很多,因为债务双方人数的增多,会发生不止有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能放生债务人之...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区分标准。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2)、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2区分意义。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区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2)、种类物之债。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例如买卖某种型...
一、讨要债务要具备怎样的条件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2、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3、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4、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
可以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举个例子,比如你向他人借款2万元.合同上写的就是到期还款,没有别的履行方式.无可选择.即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至于选择之债,也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还是借钱.甲向你借了2万元,签订合同的时候写明了,如果xx时间不能换钱,就拿甲的一个古董抵债.这就是选择之债.又或者你买了一个商品,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你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你可以选择修理、更换、退货其中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坐公交车,买票乘车,你买票这个行为视为于公交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公交公司负有将你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债务】.公交车有很多站,这多个站即是标的,你选...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对方发生效力,而无须对方承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