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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更新时间:2024-01-11 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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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是指收养人收养孩子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以及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要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公民如果要办理送养、收养手续,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二、收养登记的范围有哪些收养登记的范围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三、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流程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说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其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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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登记条件(一)被收养人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二)送养人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二、收养登记的程序(一)收养人1、向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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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成立后,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若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则需要所在国审查,还应提供一些证明材料等。一、收养或解除收养手续如何办理?收养手续的办理方式:一般需收养双方先签订收养协议;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的手续办理方式: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是诉讼解除的,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就解除了收养关系。二、收养相关事项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三、儿童收养程序收养儿童的程序:收养人先和被收养方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然后双方签订收养协议,带齐收养登记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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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登记证怎么办理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2、受理: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确定调查时间。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3、初审及调查:业务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审核资料、签署意见,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4、审批: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业务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归档。5、交费发证:登记人员出具《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登记人员制作并发放《收养登记证明书》。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二、收养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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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就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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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证和收养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指的是通过合法手续将别人的子女收养为自己的子女。申请领养证需要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一同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过程可能因地区而异。 收养证和领养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申请领养证时,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需要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公证人员还需要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健在,需要提供父母同意收养的书面证明。如果父母已经去世,需要提供父母死亡证明和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证明。如果被收养人由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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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登记机关要按规定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二、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三、登记机关要严格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发现虚假材料,要当场没收,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进行处理。四、收养人提供的生育情况证明,需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计生部门出具。五、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六、登记机关应按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将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上墙公布。七、对遗失收养登记证的当事人,可按规定为其出具曾办理过收养登记的证明,不再补办收养登记证。八、登记机关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时对收养登记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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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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