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法律词条>商业银行合并

商业银行合并

更新时间:2024-01-22 14:30:23

360
商业银行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行。
商业银行合并

商业银行合并

【商业银行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甲继续存在,乙、丙银行消失。合并后的银行仍沿用甲银行的名称,乙、丙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都由存续银行(甲银行)承继,其股东也成为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后,三家银行同时消失,另外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用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名称。.....。...

阅读全文>>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二)合并的效力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解散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银行的消灭。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在解散后即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并非绝对消灭,只不过是改变丁存在形态,所以不必经过清算程序。2.商业银行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时,必然有一个银行存续下来,存续银行因其...

阅读全文>>

商业银行在合并过程中及合并完成后,均面临着保护银行债权的问题,任何疏于债权的保护,均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债权损失。这里主要涉及到债权由谁主张,商业银行的授权问题,以及各种时效和期间。各种时效和期间均与时间密切相关,而时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勇往直前,永不停息,一旦疏忽,可能造成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限等规定以及保证期间的逾越等等,将会给商业银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关于合并后商业银行债权由谁主张问题商业银行合并后原来的所有债权均应由合并后的商业银行来向债务人依法及时主张。在诉讼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执行(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商业银行合并,要及时变更诉讼当事人,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商业银行作为诉讼当事人。(二)关于银行合并后原商业银行总行的授权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合并的,原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应终止。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商业银行合并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依法履行商业银行的合并行为的审批权和监督职责,不能强令商业银行合并和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合并过程。尤其是不能强...

阅读全文>>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的规定。一、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的程序将银行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对于分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由银行的股东会作出决议。银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银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银行不得分立。银行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银行承担。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组成一个银行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银行吸收其他银行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银行解散;二个以上银行合并设立一个新的银行为新设...

阅读全文>>

为解决商业银行的合并中的操作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是人民银行,颁布了许多规范商业银行合并的行政规章,主要行政规章及有关内容如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现已将城市合作银行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笔者注)合并,适用《商业银行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城市商业银行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合并,应事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且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可允许有关金融机构自愿兼并或收购,在冲销该机构股东权益后,由兼并或收购的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兼并或收购金融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同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机构承担。对合并前各分支机构持有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缴,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有商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省(自治区)...

阅读全文>>

1、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2、合规管理的目标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3、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合规政策;(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4、合规管理的内容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

阅读全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商业银行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

阅读全文>>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