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纠纷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式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纠纷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无果,可请第三方调解。我国主张以调解为主、少用仲裁,先调解后仲裁。调解可独立使用,也可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省时省力省钱,优先考虑调解解决争议。 在国际经济纠纷调解中,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请第三者调解。我国一直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调解可以独立于其他方法,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同时,调解不但可以独立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国际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评估 国际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评估是对当前国际经济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全面审视和评估的过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纠纷频繁发生,因此对于解决这些纠纷的机制是否有效进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评估的核心是通过对各种国际机构、仲裁机构和法律框架的分析,来判断它们在解决经济纠纷方面的效能。这包括评估机制的公正性、透明度、执行力以及对...
国际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1、协商处理。纠纷主体可以就纠纷事项进行协商,若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相应的协议。2、申请调解。可以向第三方国际组织申请调解。3、申请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个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4、诉讼。国际法院只能受理国家主体的诉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受案范围(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
上诉人(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加拿大)yy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5日,原告zz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xx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zz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zz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yy公司销售普通旧机电5000吨给zz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货物总重量为9586.323吨,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zz公司遂以xx公司和yy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xx公司和yy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
国际仲裁时效是指仲裁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国际仲裁时效的具体时间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有多种选择方法,最常见的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谈判是双方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强调双方自愿和平等。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对话和妥协以达成解决方案的过程,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仲裁员裁决的解决方式,具有中立性和裁决的终局性。诉讼是通过法院和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强制力。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各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意愿进行选择和使用。关于国际贸易纠纷的法院审理时间,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案情特别复杂,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关于国际贸易纠纷的收费标准,需要由当事人和协商确定。咨询费、代理费、函件费和代写法律文书的费用都有一定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用需要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代理费也会相应调整。...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问题补充: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80%的货物损失,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肯定不是指货物灭失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