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消失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现况与登记簿的标示登记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使土地登记簿不能显示其土地状况。因此,在土地灭失的场合,必须申办已灭失土地的灭失登记。 土地灭失登记有两种: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 土地灭失会给土地登记带来影响,因此,及时办理土地灭失登记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
‌灭失地址是指房屋已不存在,户口登记地址也随之消失的情况。‌户籍地址灭失就是户籍地址不存在了,因为拆迁会把户籍原有地址,改建或规划成路或者房子,改成别的名字,那么原有地址就不存在了。 当土地灭失,土地的现况与登记簿的标示登记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使土地登记簿不能显示其土地状况。因此,在土地灭失的场合,必须申办已灭失土地的灭失登记。土地的灭失登记有两种: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
土地租赁合同中种树的问题涉及租金、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乙方需与甲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种植树木,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种则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提供的参考内容,无法确定具体的问题和情境。但是,根据题目要求,回答可能涉及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内容。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中种树的问题,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内交纳租金。如果乙方想要解除合同并返回土地种植树木,需要与甲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乙方未能与甲方达成一致,则乙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提供的参考内容,如果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已经种植,且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则不予补偿。但是,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保护与生态恢复:灭失后的绿色重生 灭失土地后,实现种树的有效办法是通过土地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综合措施。首先,建立土地保护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其次,积极推广生态恢复项目,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重建植被覆盖,恢复土壤生态功能。此外,加强科学研究,推动...
原土地由于形态变化,无法再利用的,视为土地灭失。此时,原土地上的各种使用权消灭。土地形态发生变化,仍然可以利用,但用途发生变化,且无法和其他原土地权利人加以区分的,也视为土地灭失。 土地的灭失登记有两种: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然而,对于土地被征用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法规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确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用后,土地的所有权会发生变更,因此土地确权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国家明文规定不予确权。因此,如果土地被征用属于非法征用,那么土地的所有权不会发生变更,也不会影响房屋确权。但如果土地被征用是合法的,那么在房屋灭失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但是,如果房屋灭失后,利害关系人对灭失房屋所有权有争议,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例如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
开发荒地后再次荒废被他人占用,赔偿归该他人所有;若荒废期间他人占用,则荒废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占用荒地又荒废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开发荒地后如荒废被他人再次开发使用,且该他人已占用的,赔偿应归该他人所有。然而,若开发荒地后又荒废,且在荒废期间他人占用的,则应由荒废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占用荒地又荒废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土地灭失后的土地再生与恢复措施 土地灭失后,为实现土地的再生与恢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要进行土壤修复,通过土壤改良、植被恢复等手段,提高土壤质量,恢复土地的肥力和生态功能。其次,可以考虑进行水资源调配,确保土地再生过程中的水源供应,例如引水灌溉、水库建设等。此外,还可以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通过补偿措施激励土地再生,例如提供生态保护补贴、建立生态公益岗位等。同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最后,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土地再生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综合施策,我们可以有效地实现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