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
汇票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付款或未承兑时,根据法律要求向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的权利。持票人还可以在汇票到期前遇到特定情况时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追索款项。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持票人与其享有相同的追索权,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索款项,直到债权关系消灭为止。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再追索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因此,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下...
《票据法》规定了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和方式。追索权分为期前和到期两种,初次和再追索两种。持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并行使追索权,否则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需承担责任。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期前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人破产、死亡时,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此外,追索权还可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初次追索权指持票人或收款人依法对其所有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权则是指当初次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获偿付之后,由偿付该债务的当事人依法再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必须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追索权是...
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可以追索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无需按顺序追索汇票债务人,已追索的债务人清偿后,其他债务人仍可被追索。出票人的追索权有限制,前手无追索权,后手无追索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另外,《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同时,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另外,《票据法》第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因此,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汇票追索时效的法律规定 汇票追索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人对于未能按时兑付的汇票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汇票的追索时效为3年,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被盗用、丧失或被人恶意拖延等,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延长追索时效。此外,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汇票追索时效的具体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持有人在追索汇票时,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追索金额的确定。(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一、票据上债务人是什么意思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二、银行汇票出票人是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指申请单位,即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付款人是承兑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银行汇票: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活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