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回避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非正当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十分重视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法官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确保公正审判,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的回避。回避制度旨在保证审判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利益冲突和质疑。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无需提出复议,这是立法态度。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审判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利益冲突和公正审判的质疑。因此,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没有必要提出复议,这是立法态度。 决定民事诉讼回避的权力归属 决定民事诉讼回避的权力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权力分配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回避的决定权属于具有审判职权的法院或者由审判人员行使。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将根据申请的理由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回避。如果法院或审判人员自行认为应当回避的,也应当主动回避。因此,决定民事诉讼回避的权力归属于法院和审判人员,他们有责任确保案...
民事诉讼回避要求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回避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 3. 刑事诉讼法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的;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答案】民事诉讼回避要求包括院长回避、审判人员回避、其他人员回避和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相关知识: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或诉讼活动。该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各个阶段的相关人员。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职务,法院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人员退出审判或诉讼。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可以继续参与审判或诉讼。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民事诉讼回避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只要审判人员的某些情形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情况,原则上就都应该进行回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