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证券
一、互联网证券公司融资比例公式是什么互联网证券公司融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更通俗的讲就是:维持担保比例=(自己的资产借来的资产)/借来的资产;或总资产/负债总额。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高于130%(含)时,会员向客户发送须关注预警通知: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和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互联...
1、经营风险,指公司内部治理不到位、程序与治理流程不完善、人员的失误或舞弊、系统的失灵或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风险要素。2、法律风险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中,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风险。无论是异化了的P2P网络借贷融资还是互联网公众小额集资形式其运营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制度没有明确其性质而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3、市场、信用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火热但细分各种业态的市场成熟度却参差不齐,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行业中的布局已经呈现雏形,出现了精耕细作的情景。一、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
在IPO开闸和创新业务勃发的双重提振下,券商业整体业绩表现良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930.30亿元,同比增长18.47%;实现净利润323.49亿元,同比增长32.20%。媒体披露期,五家上市券商已经公布2014年半年报。在已公布半年报的5家券商中,XX证券、AA证券、SS证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两项业务指标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从已发布半年报的5家上市券商的财务数据看,受互联网证券的影响,上市券商经纪业务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转型互联网证券较早的券商业绩增速在加快。今年上半年,证券市场总体震荡波动,截至6月末,沪深300指数较上年末跌7.1%,上证综指较上年年底收盘点位下跌3.2%,深证成指跌9.59%。创业板指上涨7.69%。而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的大环境下,资本市场交投保持活跃,A股成交额同比上升2.68%。但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冲击已经开始显现。当把互联网证券定位提升至战略层面的YY证券半年度净利润同比预增110%~120%之时,一些尚未提出明确转型的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均出现滑坡。AA证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6.33亿元,较上...
证监会发言人邓某周五表示,鼓励证券公司大力发展互联网证券业务,鼓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状况与发展战略与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系统开发商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下称《指引》),对网上证券信息系统运行及证券公司网上开展证券业务进行规范。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运营的客户端提供网上证券服务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这一条规定引发市场人士不同解读。有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取得券商牌照的第三机构是利空,合作模式遇到制度障碍。也有的观点认为,监管收紧,意味着互联网证券业务将进一步扩大主体范围。不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某3月20日明确,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指引》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证券业务健康发展。高度重视证券公司在利用互联网探索业务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合规及信息安全问题。邓某称,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不具备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与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对接,间接开展证券经纪、投资咨询等业务并留存投资者交易委托信息的情形。此类行为不...
上证券委托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对因通讯、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故而造成乙方系统无法接受甲方指令,从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由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条本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及对本协议的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签署后,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几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甲方一切涉及本协议对所属帐户下的证券、资金及其他利益或权益的争议,乙方均按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的法规、裁决或有关指令办理。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乙方具有本协议的解释权。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的证券代理买卖委托关系终止或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或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为止。甲...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因特网(Internet)网络资源,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因特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网上交易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对其有一个逐渐认识和适应的过程。但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和电脑应用的日益普及,网上证券交易日渐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是国内电脑性能的不断提高和价格的不断下降,以及国家对通讯业的重点投入和国内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因特网出口带宽日益提高、因特网接入方式多种多样、网络接入商日益增多、上网费用逐步降低,加上电脑操作的日益简单化,网上交易将在今后得到迅速普及。投资者学习网上交易的有关知识十分必要,这从我国证券交易手段日益智能化也可看到这一点,先从原来的手工委托逐步发展为电话委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等,交易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对投资者把握机会,提高效率均大有裨益。网上交易的费用上网费用:上网费用包括电话费和上网费。电话费是指在拨号上网时占用电话线路的费用,与平常打电话计费标准一样。上网收费在现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最低消费方式、实用计时方式、包月方式和包时段方式。投资者可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