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结算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承兑票据、发行债券等,并需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商业银行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与规范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与规范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结算业务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范。一般而言,操作流程包括客户提交结算指令、银行审核指令、系统处理指令、资金划拨与结算、生成结算凭证等环节。在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支付结算协议等规范...
一、银行结算业务的原则是什么(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
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第二章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
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各种方式概述如下: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又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款项的票据。适用: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适用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的一种票据。适用:银行本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按照金额是否固定可以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3、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商业汇票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分类:按承兑人划分,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特点:(1)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企业之间由于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2)使用对象相对较少:使用对象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3)必须经过承兑。(4)...
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可以开展多种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外汇交易、银行卡业务、信用证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与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 吸收公众存款;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 发行金融债券; 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 从事同业拆借; 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 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 提供保管箱服务; 1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此,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商业银行作为有价证券承销商的能力和条件,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保障。商业银行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具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金实力和信誉优势开展其他投资银行业务,如并购业务,充分发挥资金充裕的优势。 【内容0: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保障。如股票、债券的承销,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价格销售出去,承销商就需要用自由资金将其买下。若承销商资金不足,一方面难以得到承销业务,另一方面即使得到承销业务,也会使自身处于危险境地。商业银行是全社会的融资中介,集聚了充裕资金,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所以商业银行天然具有作为有价证券承销商的能力和条件(当然,目前我国还不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这些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从事有价证券的承销业务,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实力和信誉优势,开展其他投资银行业务,如开展并购业务,特别是在涉及杠杆并购中,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资金充裕的优势。相比之下,纯粹的投资银行一般难以拥有这样的资金实力。 【分析】 【内容0】提到了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保障,并具体说明了股票、债券的承销需要承销商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