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它是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被害人陈述不仅包括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而且也包括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陈述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的陈述。对于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里的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包括经济上或物质上遭受损失的人,也包括精神上或名誉上遭受损失的人,还包括身体上、生命上遭受侵害的人。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而不是直接侵害的人,不属于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也就不能归入被害人陈述的范围。例如,妻子因丈夫被杀害而导致精神崩溃;父母因子女被害而无人赡养等。在这里,妻子、父母就不属于刑事被害人。属于刑事被害人的是丈夫、子女。因此,被害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给某人造成了直接的危害后果。没有被害人,就没有被害人陈述。只有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所作的陈述才是被害人陈述。另外,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当法人或非法人...
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除具有当事人陈述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来源主体只能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即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以提供这种表现形式的证据,其他任何人包括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者都不能替代被害人而成为这种证据的来源主体。被害人陈述的这个特征使之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区别开来。并且被害人陈述只能是被害人就自己被特定犯罪所侵害的事实陈述,如果被害人对与本案无关的犯罪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就只能是证人证言,而不是这里的被害人陈述。2、陈述指向主体的排他性。被害人只有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情况作出的陈述,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被害人陈述其侵害的事实的行为只有在诉讼程序中向作为诉讼主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为之,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害人是向没有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份的其他机关和个人(即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个人)陈述,则是一种诉讼外的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因此所作的陈述也不具有证据价值。3、陈述内容的特定性。作为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种类的特定内容的仅仅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有关犯罪的...
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如指控某甲犯强奸罪或提供强奸过程中的许多犯罪线索;(2)关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虽然不认识或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但他们能提供有关情况,有助于侦破案件。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或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使认识、记忆、表达案情发生误差,还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发生错觉甚至幻觉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记忆混乱也会使陈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产生要求对犯罪分子从纵从重严惩犯罪分子的过激情绪,或处于种种个人动机,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情节,以至达到严惩或包庇的目的。二、对于被害人陈述是怎样审查的?对被害人的陈述应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审查:(1)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有些事实可能是被害人亲自感受的,但有些事实就可能是事后听他人转述得知或被害人通过他所亲历的事实而想象、推测出来的,如某被害人陈述他被犯罪分子一木棒打昏在地后,另外两人用刀将其手、背各砍两刀,这一陈述中,显然被害人被打昏过后所发生的情况,他就不是直接感知的,而是他人转述的...
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如指控某甲犯强奸罪或提供强奸过程中的许多犯罪线索;(2)关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虽然不认识或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但他们能提供有关情况,有助于侦破案件。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或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使认识、记忆、表达案情发生误差,还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发生错觉甚至幻觉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记忆混乱也会使陈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产生要求对犯罪分子从纵从重严惩犯罪分子的过激情绪,或处于种种个人动机,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情节,以至达到严惩或包庇的目的。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收集方式是怎样的首先,为了保证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证据收集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具体包括:(1)有关机关应依法接受被害人的控告。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会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这是被害人陈述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依法处理。(2)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说明其法律责任,即诬告应负...
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是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这是因为被害人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体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因此被害人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证据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查证属实,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如果不能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因为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有可能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在向司法机关供述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甚至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所以对被害人陈述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它的真伪。二、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必须由...
被害人的陈述算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刑事案件中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吗?刑事案件中只有口供不可以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一般刑事案件有哪个部门负责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
即使没有被害人供述,只要其他方面的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一、刑事被害人有哪些种类(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二)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三)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四)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