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定义《海关法》第六十六条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二、海关事务担保事项1、基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
一、海关事务担保定义《海关法》第六十六条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二、海关事务担保事项1、基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
根据现行的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一)暂时进出口货物;(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五)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有其他规定的,那么海关事务担保要适用那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根据本法将由国务院制定的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中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的规定就必须得到遵守。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新政策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
一、海关事务担保-基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年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二、海关事务担保-特殊适用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而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应当向海关担保,这是担保制度的一般原则。(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
一、海关事务担保-基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年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二、海关事务担保-特殊适用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而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应当向海关担保,这是担保制度的一般原则。(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
海事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提供现金是以现钞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为表现形式的担保,是最可靠的担保种类。保证是海事诉讼实践中最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是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当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通常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船东互保协会或资产比较雄厚的企业担任。抵押或质押则是实物担保方式。...
接受担保的范围有:1.暂时进出口货物。2.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3.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4.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有: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或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已经失效的。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品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