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在使用传来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 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 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可靠,证明力更强。但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例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通过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一般来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证据的运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以及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虽然间接证据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但传来证据一定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完整证明待证事实,而传来证据则是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 在审判过程中,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确切来源和根据。如果没有确切来源和根据,道听途说等传来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因此,传来证据在审判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使用时需要注意其来源和可靠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复印件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而复印件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复印件则需要提供原件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如果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并且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那么在诉讼中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虽然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被视为直接证据。...
证人证言是一种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原始证据,则是传来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或从他人处获得的,则是原始证据。因此,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的,则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接明确,但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因此,法官需要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然而,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因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法官进行综合评估。总的来说,凡是品格和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反之则较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
监控录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因此,在某些案件中,监控录像可能被视为直接证据。但是,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同时,监控录像也可能是间接证据,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
传来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然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