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否则裁定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于未到期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具体的债权保全期限根据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银行账号、存款的保全期限为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房产、土地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二年,续封一年;股权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二年,续冻一年;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二年,续冻一年;债券的保全期限为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债权人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利益。在金融领域,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改善金融执法环境、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等是债权人的保全措施。 债权人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金融领域,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改善金融执法环境,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等都是债权人的保全措施。 债权保全策略 债权保全策略是指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面对债务人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保全策略可以帮助债权人保护其利益。具体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财产、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债权保全策略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追回债权,并防止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手段逃避债务责任。债权保全策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实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债权人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金...
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时限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强,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与资金类财产的性质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第三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没必要对其设定保全期限。笔者同意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到期债权因为其已经到期就不属于期待权利而成为一种现实权利。债权,毫无疑问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权利毕竟是权利而非财产本身,其由权利到财产之间存在着一个转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会出现种种不确定的因素阻碍权利的实现,例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
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为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的实现。作为拯救债权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债权保全是指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该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赋予债权人这两种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一般担保财产的资力,以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债权保全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所以仅仅是保全他的请求权。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如何保全合同债权合同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撤销权是合同的一种保全方式,债权保全包括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债权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一)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实践中,债权人应当通过税务部门、房产土地部门、工商部门等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同时,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包括权利资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有效避免保全不当引发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的债权保全...
一、如何申请债权保全?当债权人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全: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