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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24-07-26 1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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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该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其中,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该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平等原则指的是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指的是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四个基本原则,分别是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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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是:手段的合法性。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是合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是违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执行机构,法律将是一纸空文。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违法者都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制裁,对受损害方提供了民事的、刑事的及行政的救济手段。例如1:西班牙1988年11月10日《商标法》规定,违反商标法的救济手段有发布禁令;赔偿损害或损失(不但包括直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收益损失);没收,特别是从市场上收回假冒商品及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例如2: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任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决,都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该行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消除其影响。”“凡以欺诈、恶意或疏忽而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人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凡遇此情形,可令公布判决。同时,一经认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可推定为疏忽所致。”因此,凡经查明客观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原告举证被告系采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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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在商业领域内所进行的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学说和立法均不尽一致。代表性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凡利用诈欺之手段出售其产品,以及厂商之行为,其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之商品或企业解体,有时尚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受到打击之行为。(2)所有以欺骗任一厂商之顾客为目的之行为与手段。(3)不注意或恶意地在竞争中侵害他人基于工商结构之权利的事实。在立法中,代表性的定义有:(1)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2)违反工业或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行为。(《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样板法》第50条)。(3)以欺诈或其他违反善意原则之方式,滥用经济竞争者。(《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尽管学说和立法例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反诚实、善良风俗等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根据良好道德标准,对经营行为作出的一种判断。良好道德的概念还必须与各方面的竞争(如质量、价格、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竞争)的特殊做法相适应,不能将开展竞争所必须采取的、但不太合乎情理的措施也视为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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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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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1大类,每种大类其实还有很多小分类,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其实小分类每天都在发生变化,那需要我们大家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包括近似误认)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帐外暗中)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宣传内容和商品不一致--宣传内容使人误解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盗窃\利诱\威逼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披露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5、不正当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奖售--奖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奖售限额5000元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商业毁谤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烟草专卖不属于独占经营者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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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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