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二)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犯有多个罪名时,分别定罪量刑并按一定原则判决执行刑罚。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判处附加刑的,相同种类合并执行,不同种类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人犯有多个罪名的情况下,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下,对于一个人犯有多个罪名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将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原则...
一、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具体运用,载于刑法第四章第四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数罪并罚最高多少年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针对其所犯的数个罪名合并处罚,并且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的意思,但并不是所有的这种情况都可以要求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
首先,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一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次,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需要具体分析犯罪情况,本案中没有说明是犯了哪种罪,也就是说假如适用了缓刑,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无法判断。一、数罪并罚情况下发现新罪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同时涉及《刑法》第70条、第71条的适用,就是说,同时涉及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对此通说认为应当采取分别判决、顺次并罚的方法,即在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后顺序进行两次并罚,所...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两个时间点决定一个时间段。前罪残刑的终点日期是确定无疑的,现在的问题是怎样确定计算前罪残刑的起点日期。最高法院研究室于1986年11月5日就“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对天津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作出了电话答复,明确指出“对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根据上述观点审判实践中通行的操作办法是,先确定后罪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再往后顺延10日,即为判决生效日期,并以该日期为计算前罪残刑以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的起点日期。在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时,应遵循三条原则:第一、前罪残刑的计算与法院判决书的送达日期无关;第二、前罪刑期的折抵或计算,终止于再犯罪之日;第三、后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从犯罪分子因犯后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连续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则从再犯罪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罪犯脱逃的,前罪残刑自脱逃之日...
数罪并罚原则一、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1、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则按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中国唐、明、清律都是这样。如唐-律“名例六”中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2、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0条对数罪合并规定了两种处罚方法,而首先是规定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则不同条文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罪行,而且对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处刑时,法院应先就每个罪行分别处刑,然后采取以较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方法。”采用吸收原则的认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执行,轻罪或轻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实用上,颇为便利。但是反对这个原则的认为,吸收原则对于犯过重罪的,无异是鼓励他再犯轻罪,因为对于轻罪已无任何刑罚。二、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
一、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总的来说像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那是一般原则,而实行数罪并罚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则必须以法律(包括具有参照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准。当然,在一罪论处的情况下,又有一般与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论处,而无需司法上的选择。二、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量刑的区别是什么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况:1、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