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法律词条>胁从犯

胁从犯

更新时间:2024-01-08 16:00:13

211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阅读全文>>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强制,但是此处的被胁迫并没有使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所以胁从犯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要成立胁从犯,还必须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实施犯罪,但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变为主动实施犯罪的,不构成胁从犯。...

阅读全文>>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于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行为人,也是从犯的一种类型。并且胁迫行为不仅包括身体胁迫还包括精神胁迫。...

阅读全文>>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该要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来适当的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阅读全文>>

一、胁从犯是从犯吗两者主要是强调的重点不同,从犯是与主犯相对应,胁从犯一般是属于从犯的。从犯,是相对于主犯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而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二、什么是胁从犯1、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胁从犯有两个特征:(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三、什么是主犯和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阅读全文>>

绑架罪的从犯如何可以使他降至最低的量刑尺度如果他是被威逼或恐吓的状态下实施协助犯罪的,是否罪行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是被威逼或恐吓下实施了,那应当是胁从犯了,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现在刑法修正案七刚修改过绑架罪的量刑,轻的可判三到十年,如果是胁从犯,当然可以判三年以下,要看绑架犯罪的具体情节。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

阅读全文>>

一、胁从犯要负哪些责任1、胁从犯要负的责任为: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甲起较小作用的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胁从犯如何认定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

阅读全文>>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刑事案件中的胁从犯应如何处罚被...

阅读全文>>

胁从犯辩护词(2008)**刑初字第**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接受珠海市**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本律师担任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珠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珠香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作案前是事先经预谋没有事实依据。《起诉书》中认为2007年9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及两名同伙(一男一女,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窜至本市粤海酒店游戏机室。其中对被告人张某与同伙是否为事先预谋的判断,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仅仅是一种推断,该推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作为一名聋哑人,处于弱势的被告人张某不可能与老头子预谋盗窃,他只是被动的被处于强势的老头子指使作案,被指使不等于预谋。二、《起诉书》未区分本案共同犯罪的主、从犯明显不当。《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参与盗窃的行为人超过2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被老头子指使作案,明显属于从犯,而...

阅读全文>>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