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婚姻自主权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例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离婚自由、复婚自由等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均属无效婚姻。对上述的违法行为,除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应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对从事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令其返还财物。(二)禁止换亲、转亲。换亲、转亲是指以女换媳。两家对换的叫换亲,两家以上互换的转亲。有的父母以女儿换取儿媳,有的男子以姐妹换取妻子。因为这种硬性婚配,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这种婚姻应视为无效婚姻。(三)禁止抱养童养媳,童养媳,就是年龄很小的女孩子由父母或其他人决定嫁给某个男人,并从此在男子家里吃住、干活,成为家庭之一员。待其成年后,不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有时会有小女婿的现象。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利的行为。对当事人要求解...
民法典规定,婚姻应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包办、买卖婚姻侵害婚姻自主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被允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而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则属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因此,任何妨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也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也都是不被允许的。 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保障措施 妇女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拥有自主决策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权利。为了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首先,法律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确保妇女能够自主选择婚姻对象。其次,法律明确了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姻虐待,保护妇女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此外,法律规定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妇女在婚姻关系中能够平等地行使权益。同时,法律还规定...
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有:1、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妇女结婚或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2、抱养童养媳。养育儿媳是老中国父母安排的一种形式,买卖孩子的婚姻。男方家庭以较低的成本收到一名未成年妇女作为儿媳。成年后,无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因此抱养儿媳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妇女在自己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寻求法律保:1、可以向侵犯自己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者指出其行为是违法的。2、可以在被迫进行结婚登记的时候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制止违法行为。3、向司法部门揭露犯罪(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受理)。4、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包办、买卖婚姻的受害人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查明属实,准予离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时,受到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妇女应该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借婚约而侵害他人权利,等等。(2)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再婚或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至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害婚姻登记等行为。(3)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如强迫他人离婚,强制他人不准离婚,欺骗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离婚,采取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等方法强迫不准离婚,等等。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任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婚姻自主权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主的具体解释是:1、结婚自由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禁止任何一方强迫或干涉别人或任何第三方。主体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享有结婚自由,离婚或丧偶的男女享有再婚自由;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权独立解除夫妻关系,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有哪些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有:1、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妇女结婚或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2、抱养童养媳。养育儿媳是老中国父母安排的一种形式,买卖孩子的婚姻。男方家庭以较低的成本收到一名未成年妇女作为儿媳。成年后,无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因此抱养儿媳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人格权说,认为婚姻自主权也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权利能力仍是一种一般的权利能力,即人一出生即享有,权利与主体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因而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独立的人格权。2、身份权说,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依据婚姻自主权,我国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迫或他人的干涉。3、自由权说,认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自由权,将其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因而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二)对各学说的评析首先我们来分析身份权说。我国台湾学者史*宽认为,身份权亦称亲属权,为由身份关系上所生之权利,广义的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上及民法典上之权利。我国大陆学者对身份权有不同的定义,以下列举几个比较典型的定义。张*浩先生认为,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杨*新先生认为,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的差异,但学者们对身份权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才享有的权利,身份关系产生在前,身份权产生在后,这是无可置疑的。身份权说的主张者没有看到身份权的本质以及它与婚姻自主权的关系,把婚姻...
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缔结的自由,换言之,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结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男女双方能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法定的条件下,婚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保障离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免除双方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缺一不可。女姻因自主权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较男子更容易受到侵害。据统计,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尽管较以前有了长足的提高,但与男子比仍有不小差距。就目前而言,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