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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自认

更新时间:2024-01-13 15: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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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进行争执的意思表示。 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程序价值。
民事证据自认

民事证据自认

一、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二、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说明一下自认的法律后果。甲开一家超市,乙负责为其供货。双方才开始业务往来时每次送货收货都有手续,但双方业务时间久了之后,甲收货时就不再为乙打收到条,乙也认为双方业务关系一直很好,因此乙在收到甲的货款时也没有打收到条。后因甲长期拖欠乙的货款不给,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货款16000元。在庭审过程中,乙方没有证据证明其给甲送货,但在法官询问甲乙双方是否存在业务关系时,甲承认乙为其送了货,价款为16000元(在甲的角度看即自认)。因为甲的自认,免除了乙的举证责任,但甲同时又说已经给乙货款12000元,实际他只欠乙货款4000元,但是因为甲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给乙货款12000元(因甲没有收到条),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甲支付乙货款16000元。事实上甲确实给乙已经支付了12000元。从上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甲在庭审过程中不自认,即不认可欠乙16000元货款,则本案依照举证规则,则应由乙来举证其与甲存在业务关系,并且甲欠其货款总额为16000元。事实上乙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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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质证顺序为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第三方。真实性指证据客观真实,非伪造,并能反映待证事实。合法性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可靠。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有联系。当事人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和辩驳。 证据交换是民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一环。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质证应按照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进行质证的顺序进行。证据的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客观真实,不是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可靠。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说明与辩驳。 民事证据自认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要求 民事证据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无需经过法院或其他机构的鉴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各类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根据我国法律要求,民事证据自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能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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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自认即在民事诉讼中,对他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为争执或表示承认。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一般由以下要件构成:1.自认须在诉讼进行中,即在诉讼开始后和诉讼结束前作出。该要件为自认成立的时间要件,它要求自认作出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而非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2.自认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且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首先,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非诉讼请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适用法律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其次,自认的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最后,一致性体现为两种方式:(1)自认当事人作出与对方相一致的事实陈述;(2)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3)自认须为后陈述者作出。所谓自认是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承认,所以自认必须有自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在先,而后有自认当事人自认。(4)必须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或承认其为真实。此要件的关键点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于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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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进行争执的意思表示。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程序价值。就法院而言,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免予调查、取证、质证,从而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而言,自认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减少争点,从而促进纠纷快速解决。自认之所以具有这些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主要源于其效力。因此,对自认的效力展开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拟就自认效力中的几个核心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专家。一、自认的效力自认的效力是指自认有效成立后对法院、自认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及对对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和免证效力。自认对于法院、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不一样,其效力依据也各不相同。(一)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及根据民事诉讼中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必须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对于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其它证据再加以证明,也不允许法官以自认事实与其心证不符而拒绝采用。在先行自认中,如果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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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性质需要从地区、历史背景去考虑,而我国大陆法系的自认仅指诉讼上的自认,是狭义的自认。所以从实质上来分析,很难断定哪一种法系会更合理。在本文中主要强调的是狭义上的自认,所以在对自认性质上也仅限在诉讼上的自认。(一)意思表示说该学说主要是在进行民事诉讼时,一方当事人为了让供述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为另一方指正不利于自身事实进行自认。当当事人做出自认的同时,法律上也会赋予当时自认效果,且暂不考虑自认的事实是否为真实内容。这样一来,自认就被认为是当事人为即将发生的法律效果而做出意思的具体行为,至于行为的真实性则不需要了解,只需根据自认当事人自己意思进行诉讼处理即可。由此可知,自认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做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与法院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事实的真实性则被忽略,就算当事人的自认与外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符,法律也必须承认其实际效力。(二)观念通知说观念通知说主要是认为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主张的对自己不利事实前提下,表示承认或者不产生反对争执时,同时就产生了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效力。这是因为若该项案件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自认一方不会表示承认或拒绝反对争执。所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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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认不仅能够改变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而且能够改变法院的审判程序,因此各国法律对自认的反悔均予以严格限制。但是,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诉辩真实的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因各种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的原因,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承认,应当给予矫正和救济的机会。《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撤回自认设立了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撤回自认必须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允许自认在一定阶段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撤回。但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要求撤回自认,由于无法组织当事人重新举证和质证,且案件审理已经进入合议阶段,故当事人撤回自认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其二,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其自认无效。前面已经论及,自认必须出自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即不符合自认的基本构成要件,应当确认其自认无效。对此类自认无效的确认,要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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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的承认,一经被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就必然产生以下法律效力。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也不是绝对的。(一)改变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作出自认后,双方对该项事实即不存在争议,他方因此免除了就该项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二)改变法院既定的审判程序。当事人的自认,对于法院而言,由于产生了舍弃证明的效果,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拘束法院的效果。原则上,法院一般应认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真实,并以双方一致的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而不得作出与之相反的事实认定。而且,一般而言,自认的效力还对其上级法院构成约束效力。然而,客观事物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自认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证明方式,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性质特殊的事件中,对自认的效力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使得自认在这些情形下不产生如前所述的效力。(1)应予司法认知的显著事实或者能够基于推论而得知的事实。自认应就具体事实而言,对于法律判断或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得产生约束法院的效力。(2)在诉讼中已被证据证明为并非真实的事实。自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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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包括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受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需包含双方个人信息、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和证人。自认规定适用于承认不利事实,但涉及身份、国家利益等需法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根据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是,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需满足四个条件,并应在起诉状中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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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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