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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更新时间:2024-07-24 1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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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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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关于保险的法律,也适用于关于合同的法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一、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什么步骤(一)填写投保单;(二)承保。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具体有哪些1、合法性原则。(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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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1、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1)逐笔保险合同。它是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2)总括保险合同。它是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3)浮动保险合同。它是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4)预约保险合同。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所以也称为开口保险合同。2、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3、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合同、航次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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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合法吗(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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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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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法律原因或者约定的原因,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的。保险风险在合同生效后消失。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完全灭失的。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程序转让合同,致使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原法律效力自转让之日起不再存在。(2)履行终止,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终止。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船舶全损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损失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多起部分损失的,保险合同终止合同约定,每次损失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偿累计金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有责任解除合同,直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必须对船舶进行修理。因此,当修理费用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中的原保险金额在保险人赔付后继续有效,直至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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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和对价平衡原则,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作了相关规定,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时,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始终把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本身的“运气”和“附着力”,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各自的保险条例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如果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仅具有欺诈性,但也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预计风险与保险费之间的平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合理的,这也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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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需要具备:(1)是合法利益;(2)是经济利益;(3)确定的利益。人保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及时缴纳保费;对保险人而言,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及时履行赔付义务。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但是保险合同的自愿不是绝对的,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例外;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近因原则近因确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保险合同中有哪些注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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