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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4-01-20 1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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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包括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陪护费等。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不但要赔偿被侵权人,还要承担恢复环境的民事责任,拒不承担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

一、环境污染损害由污染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由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可知,环境污染由污染者承担责任,同时造成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赔偿。二、污染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1、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换言之,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通常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二是对人身伤害只赔偿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范围的大小要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对人身伤害只赔偿财产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造成死亡,赔偿范围是以因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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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对于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如果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致人健康权受损害的处理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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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3.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4.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二、环境污染罪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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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归无过错原则,法律规定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加害人需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不应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是指因污染环境而导致的各种损害,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加害人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即使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及其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可能导致诸多健康问题,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神经系统问题等。根据法律,环境污染的责任应由污染源承担。相关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标准和限制,并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当环境污染导致人类健康受损时,受害者有权寻求赔偿,而责任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政府部门也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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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行为;(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一、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5、致使传染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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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赔偿损失包括:污染造成财产的直接减少或灭失;损害人体健康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工资、奖金、交通费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实际支付的费用。3、污染损害由两个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清责任的大小,可从责任单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对损害的作用大小等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监测采样,务求做到公正、合理、合法。监测人员进行采样化验时,一般要求当事双方有人在场,哪一方要求监测,就由该方支付监测费,如双方都不愿支付,确实造成他人损害者须支付监测费;非因污染造成损害的,监测费由申请赔偿损害的一方承担。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有根有据,合情合理,不得设想、臆造实际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所谓“损失”,不在赔偿之列。6、经调查取证,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材料无法证明受害者申请赔偿理由成立的,不作赔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7、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并经及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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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应由污染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污染单位的过错,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唯一的例外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当事人可向环保部门或法院寻求解决。责任的承担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战争行为或可抗力引起的污染免责,第三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由其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而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责任。 因此,若发生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完全由于战争行为、可抗力引起,或者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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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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