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成立于1956年4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自2000年10月1日起,既可以受理各类国际、涉外仲裁案件,还可受理所有的国内经济合同争议。总会在北京,在全国设立深圳(1984年)和上海(1989年)两个分会,总会和分会是统一整体,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享有同一仲裁管辖权。经过四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受案数量近几年来已在世界各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连续居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发展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深圳分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2月成立,其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深圳分会的设立,极大地便利了东南亚各国和地区、非凡是我国港澳台和华南地区的商人和投资者就近解决商事纠纷,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华南地区的投资环境。经过近二十年的开拓和发展,深圳分会年受案量逐年增加,受理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
1、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及。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反诉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2、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二)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五)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六)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
根据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2000年10月1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下列争议: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按现行仲裁规则,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并征得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原则上也可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简称CI...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争议如下: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如下: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2录取分数线(在本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2年在北京市(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564分。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2录取分数线(在外省市):(1)在上海市(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520分;(2)在重庆市(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物理类561分、历史类560分;(3)在天津市(普通类本科批A段)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643分;(4)在新疆(普通类本科一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理科520分、文科507分;(5)在青海省(普通类本科一段)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理科417分、文科476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一、集体仲裁流程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的情况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斥日期等。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对符合...
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建设工程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